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可以进行调整。 银监会法律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调整方案。 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但急需制定、修改规章的,银监会各内设部门可以向银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增加规章立项的申请,银监会法律部门经审核后提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调整方案。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调整方案报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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