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十三条
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通过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分步实施。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立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起草部门和工作进度等内容。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银行业立法规划应当通过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分步实施。银监会法律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立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起草部门和工作进度等内容。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银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