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十一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在确定规章制定、修改项目和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拟定银行业立法规划草案。 银行业立法规划草案应当包括银行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项目、职责分工和实施程序,以及银行业立法的中期、长期目标。 银行业立法规划草案报银监会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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