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以解聘专家委员: (一)专家委员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专家委员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银监会要求保守的其他秘密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