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以解聘专家委员: (一)专家委员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专家委员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银监会要求保守的其他秘密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以解聘专家委员: (一)专家委员提出辞职申请的; (二)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 (三)专家委员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银监会要求保守的其他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