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十条

银监会法律部门根据规章立项申请和银行业立法建议,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确定规章制定、修改项目和立法建议项目。 银监会法律部门经审核,认为规章立项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予以立项。 拟列入银行业立法规划的规章与现行规章内容不一致,需要修订现行规章的,应当同时予以立项。 拟制定规章的内容与现行规章重复的,不予立项;可以通过修订现行规章予以规定的,应当修订现行规章。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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