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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