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