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 (六)责令收回报纸;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