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报纸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报纸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报纸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报纸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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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