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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