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报纸的出版

第三十六条

报纸出版单位因重大事件可出版号外;出版号外须在报头注明“号外”字样,号外连续出版不得超过3天。 报纸出版单位须在号外出版后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所有号外样报。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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