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