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三条

中央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报纸出版单位组建报业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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