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二十条

报纸休刊连续超过10日的,报纸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休刊备案手续,说明休刊理由和休刊期限。 报纸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80日。报纸休刊超过180日仍不能正常出版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出版许可证》,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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