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九条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报纸承印单位,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