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八条

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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