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第十八条报纸变更开版,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报纸出版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