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七条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报纸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本规定所称业务范围包括办报宗旨、文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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