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