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

第十一条

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由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报纸出版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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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