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内容与类别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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