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