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