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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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