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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