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条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