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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