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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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