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