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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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