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条件保障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