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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