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章 条件保障第十六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