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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