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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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