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五)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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