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五)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作出裁判的;
(五)无法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