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