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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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