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调解案件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被申请方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书,征询调解意愿。被申请方当事人在收到调解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同意调解的确认书。如同意调解,应当同时提交第五条所列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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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