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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