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四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