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原则。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案件代理人、专家等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保守秘密,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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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