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结 案第二十八条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调解案件材料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