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八条

调解结案或者终止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调解案件材料归档保存。归档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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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