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
(二)调解期限届满,且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四)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调解的;
(六)当事人就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终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调解笔录中。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