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

(二)调解期限届满,且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四)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调解的;

(六)当事人就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终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调解笔录中。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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