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留存一份。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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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