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结 案第二十四条调解协议书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以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