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纠纷事项;

(三)调解结果,包括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等。

(四)其他约定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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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