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二)有财务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调解的事项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情形的;

(四)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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