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结 案
第二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二)有财务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调解的事项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情形的;
(四)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结 案
经调解达成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一)一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
(二)有财务给付内容且不能即时履行完毕的;
(三)调解的事项具有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情形的;
(四)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