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二十条

中止原因消除后,依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调解,中止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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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