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一)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

(二)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

(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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