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一)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
(二)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
(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处理请求,由调解员或调解合议组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一)因正当理由经对方当事人认可,暂时不能参加调解或中途要求中止调解的;
(二)专利权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
(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