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过程中需要向专家咨询或者对相关事实作出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解。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过程中需要向专家咨询或者对相关事实作出鉴定的,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