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五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

(二)依法全面提交有关证据;

(三)遵守调解秩序,尊重调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

(四)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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