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要求公开或者不公开进行调解;

(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中止、终止调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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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