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