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侮辱、打击当事人;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其他影响调解公正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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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