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