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一条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者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由1名调解员主持开展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所涉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调解合议组,合议组组成人数应当为奇数,最多不超过5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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