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第三章 案件调解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件调解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