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

第三章 案件调解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件调解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解。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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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