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