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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