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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